癫痫病的国际分类法

文章来源:癫痫知识 发表时间:2017-08-23

癫痫病的国际分类法

国际分类(国际抗癫痫联盟,1981)

(1)部分(局灶、局限性)性发作:

①简单部分性发作(无意识障碍):

具有运动症状;

具有植物神经症状;

具有躯体感觉和特殊感觉症状;

具有精神症状(偶有意识障碍)。

②复杂部分性发作(有意识障碍):

简单部分发作开始,继之以意识障碍。起病即见有意识障碍。

③部分发作发展到全身强直-阵挛发作:

以简单部分发作发展到强直-阵挛发作;

以复杂部分发作发展到强直-阵挛发作;

以简单部分性发作开始,依次发展为复杂部分性及全身性强直-阵挛发作。

(2)全身性发作:

①失神发作与不典型失神发作;

②肌阵挛性发作;

   ③阵挛性发作;

④强直性发作;

⑤强直?阵挛性发作;

⑥失张力性发作。

(3)不能分类的癫痫发作,包括资料不当或不完整,不能分类的所有发作和不能归入现有分类的发作 。包括某些新生儿期的发作,如节律性眼运动、咀嚼和游泳运动。

(4)附录:

不同环境发生的反复的癫痫发作:

①偶尔的发作;

②周期性发作;

③发作由刺激引起(有时称反射性发作)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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